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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经理怀孕后工资三连降:从7000降到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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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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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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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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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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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佳新人活跃会员热心会员推广达人宣传达人灌水之王突出贡献优秀版主荣誉管理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5-3-6 11: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7000元到2300元,自从怀孕后,王女士的工资接连三次跳水,最后被公司辞退。3月5日上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判决王女士的“老东家”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据郑州市中院统计,2014年,全市共受理涉妇女权益的各类民事案件10192件,其中,婚姻家庭3357件、人身权利3019件、涉劳动权益2862件。

    事件

    女经理孕后工资三“跳水”

    2010年12月底,王玲(化名)应聘到河南一家保险公司,岗位为营销服务部经理。王玲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7000元。让王玲没想到的是,仅仅工作了一年多以后,她的岗位就发生了变动,工资连续三次跳水。

    据代理律师介绍,因王玲怀孕,保险公司在没有与她协商的情况下,多次降低她的工资。

    “2011年12月中旬,工作岗位由原来的营销服务部经理调整为讲师岗,2012年1月工资调整为2800元,2012年3月工资调整为2520元,2013年4月调整为2300元。”代理律师介绍,2013年7月31日,保险公司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将王玲辞退。

    之后,王玲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保险公司向王玲补齐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岗位调整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对于仲裁委的裁决,保险公司不服,将王玲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玲和保险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保险公司以王玲经常迟到、旷工、早退为由,口头通知王玲辞职,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依据《劳动法》第87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应向王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元、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工资差额4520元,以及2013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514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昨天上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当庭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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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5-3-16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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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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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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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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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16 12: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挺悲惨的啊,全国代办信用卡,白户学生均可,联系QQ:2773532335
    办信用卡,需要联系277353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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